2006年7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打假儒将”风云再起
赵莉

  苏州市质监局一名“受贿”处长两年后重获自由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7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原了事情的本来面目,这让人欣慰也令人感慨。

  7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法官宣读了刑事裁定书:证据不足、判令无罪、当庭释放。站在被告席上的一位50多岁的男子获得了自由。此时距离他被传唤、接受调查刚好两年。在此之前,他还是背负着3年刑期的受贿罪犯。他就是原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尤鹿林。
  尤鹿林1991年正式进入苏州标准计量局质量监督科。1996年年底,尤鹿林又走进了更名后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性最高的一个稽查部门,成为局里有名的“质量卫士”、 “打假儒将”。
  正是这样一名久经沙场的老将却在两年前被冠上“贪官”之名,被判入狱。尤鹿林经历了事业上的滑铁卢。

  起因:打假风波
  时间退回到2000年,当时尤鹿林是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处长兼稽查支队队长。当年9月,尤鹿林所在支队经过周密调查,发现常熟市有一名叫李建国的烟贩子,多年来一直在贩卖假烟。   
  经市质监局有关领导批准,尤鹿林于9月底组织执法人员对李建国居所以及李建国邻居家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了多处藏烟之地,当场查扣了两卡车香烟,共计100多箱,还有现金12.3万元。后经省烟草检测站鉴定,其中假冒香烟货值为110万元。
  12月中旬,经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该局对李作出了没收假冒香烟、罚款55万元的处罚决定。
  10多天后,市质监局对处长一级干部进行轮岗,尤鹿林被调任该局标准化处处长,该案移交给该局另一名负责人孔繁荣查办,当时,稽查支队已经追缴了约25万元的罚款。
  此后,尤鹿林在标准化处处长的岗位上一干又是4年。就在其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一场灾祸降临到尤鹿林身上。
  2004年7月13日,尤鹿林被叫到苏州市某区反贪局,反贪局工作人员要求他陈述2000年查处贩卖假冒香烟案子的情况,当他陈述完后,对方便直接问他有没有在办理假烟案中拿了不该拿的钱,尤鹿林说没有。

  关键:有罪供述
  尤鹿林明确地向反贪局工作人员表示,他没有受贿,也没向烟贩李建国要过钱。但奇怪的是,在案件一审前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尤鹿林承认了受贿一事,这对后来判他七年半的有期徒刑起了很关键的作用。
  为什么要做虚假供述,尤鹿林在一审上诉书中做了解释。尤鹿林上诉书中称,被带到反贪局后“第四天晚上,我实在太累了,头昏脑胀,太想睡觉了,同时心里一直很害怕,怕连累家人,怕连累更多的人,面对不停的讯问,我只能自我安慰:反正事实总会弄清楚的,先缓一缓,承认了再说,免得吃眼前的苦。于是我开始积极配合反贪局,承认了一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
  正是这些有罪供述,成了2005年5月17日一审判决的有力依据,于是也就有了法院认定的受贿情节。

  初审:七年半有期徒刑
  2005年5月17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一审认为,尤鹿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判决:尤鹿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认定的受贿犯罪事实有4件,分别是:2000年11月,尤鹿林利用担任苏州质检局稽查处处长兼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查处李建国假冒、劣质香烟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李建国所送的价值1600元的中华牌香烟5条;2000年12月,尤鹿林同样在查处李建国一案时,非法收受李建国通过周佩玉转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0年12月,尤鹿林非法收受李建国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后,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时任稽查支队副支队长陆雪根;2000年12月,尤鹿林索取李建国6万元,得款后将其中的2.2万元分给孔繁荣、陆雪根等人。
  然而,该份看似圆满的判决书却隐藏着诸多疑点。曾为尤鹿林辩护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政和在辩护词中提出了质疑:
  首先,尤鹿林的首次有罪供述是在被非法羁押时作出的。尤鹿林的上诉词明白无误地表明,尤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以及欺骗的情景下作出的。
  第二,关于李建国通过周佩玉转送尤鹿林3万元一事。李建国给周佩玉钱的情景和方式在两次笔录中明显存在矛盾,一次是说从口袋中分别拿出1万元和2万元,而另一次却说是用报纸包好了3万元给周的。而李建国说,给周钱时,金振歧也在场,但金振歧在做笔录时却否认了这一点。
  第三,一审中认定尤鹿林收受了李建国3万元后,将1万元转送给陆雪根证据严重不足。李建国表示钱是通过金振歧转送的,但金振歧在笔录中,明确否认此事。对于这一条罪状,证据明显不能成为锁链,因此不能认定罪状成立。
  第四,尤鹿林索取李建国6万元贿赂,并分给孔、陆两人2.2万元一条证据不足。

  转折:发回重审
  2005年8月5日,苏州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尤鹿林受贿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重要的依据是金振歧、陆雪根以及周佩玉都推翻了之前在区检察院所做的有罪供述。
  2005年11月30日,沧浪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之前的证词,金振歧解释,“他们(检察院人员)审了我几天几夜,我受伤(腿骨折)要求去医院看病,他们说领导不批准,直到30几个小时后,才将我送医院。他们是两到三人一组分四班轮换连续进行审问。”
  同样,陆雪根也在庭上作证,“我从没见过什么信封,没拿到过尤鹿林一分钱。他们连续审问我几天几夜,我有高血压,没有药吃,我只有先保命,才能看到今天。”至于钱的数目,陆雪根表示是按照检方人员的意思定的。
  3人中,只有周佩玉又推翻了在中院的无罪证词,仍然认定给尤鹿林送过钱。
  今年2月22日,经历了一个难耐的春节后,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审判。法院依据周佩玉以及李建国两人的证词认定:“尤鹿林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负责查处李建国销售假冒、劣质香烟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李通过周佩玉转送的人民币3万元。”法院判决尤鹿林犯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
  尤鹿林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终审:还原真相
  今年4月19日,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当天的庭审中,尤鹿林以及辩护律师邓立新提出要求周佩玉到庭作证,该建议被中院采纳,办案法官明确表示会要求周佩玉到庭作证。
  6月9日,周佩玉没有如愿到庭,但中院办案法官以及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一起赴常熟对周佩玉和李建国再次提审,进行讯问,这次的笔录取得了重大进展。
  今年7月13日,苏州市中院判决,尤鹿林受贿罪不成立,无罪释放。理由是,尤鹿林收受3万元现金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无法合理排除,因此不予认定。而尤鹿林收受李建国价值1600元的4条中华牌香烟,尚不构成受贿罪。
  本案总算圆满落幕,当再一次疏理这起案件时,扑面而来的竟是难以计算的数字:尤鹿林被关押17520个小时;司法机关同样投入了17520个小时调查此案;在此期间,苏州两级法院共进行了9次庭审。另外,还有这个家庭聘请律师支出的10万余元。
  计算这些时间、次数和金钱也许已经没有意义,我们只能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重演。